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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女设计师”被杀案开庭公审 择日宣判

上传日期:2014-07-20 23:25:56
系统分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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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13日14时许,红山区城郊乡新地村居民吴某到刑警大队报案称:其女儿吴某某(24岁,装潢设计人员)于12月12日上午在家中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吴某某告知家人出去为这个客户进行室内设计后离奇失踪。接到报警后,刑警大队抽调专人采取有效手段开展深度调查。经调查,民警锁定一个叫李某的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17日10时,专案组侦查员查获犯罪嫌疑人重要线索,经过周密布控,侦查员在新城区某小区附近将重大嫌疑人李某擒获;2011年12月18日上午,在红山区某宾馆附近将同案“赛男”抓捕归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赛男”(真实姓名丁某)对抢劫并杀害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丁某共同交待:2011年4、5月份,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吴某某并开始频繁接触,关系发展到非常亲密的地步。几天后,李某在网吧上网时与丁某相识,二人多次网上聊天谈及缺钱的事,认为“绑票”来钱快,决定选择目标弄点钱花,二人一拍即合。12月11日,李某告诉丁某,女友吴某某与他网聊时曾提起10日要结10000元工资和买宝来车的事,于是,二人认为吴某某是个有钱人,最终把“绑票”的目标瞄准吴某某。12日9时许,二人设计圈套诱骗吴某某,把作案地点选择在新城区某小区李某准备装修的新楼房中,将吴某某用胶带封住口和眼睛,还威胁她交出银行卡,当二人拿到卡后吴某某却说卡里的钱已被其父亲取出存成定期,图财不成,二人恼羞成怒,用吴某某围着的围巾将吴勒死,怕事情败露,两人就将吴的尸体装进纤维袋里将尸体运出城区,抛尸于五三农研所附近一个废弃的坟坑内。二人将吴某某包里400余元现金分赃,将她携带的物品扔掉后逃之夭夭。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以上是本报在案件侦破后对案件进行的报道。2012年7月19日,经过侦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吴某某被杀一案终于进入到了法庭审理阶段。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涉及隐私部分不作报道。

  上午8时许,吴某某被杀一案开始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闻讯而来的死者亲属及近百名群众陆续通过法院的安检设备进入到了审判庭。此时,旁听席与审判席早已被一条长长的警戒线所隔开,几名法警正在采取着安保措施。

  8时30分许,审判员、公诉机关的检察官、死者吴某某的父母及他们的代理人、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陆续走入法庭。开庭前,书记员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随后审判长核对了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法警,带被告。”随着审判长法槌的落下,两名被告被法警带入了审判席。两被告大约二十七、八岁的样子,身着黄马甲,手脚均戴戒具,被告人尚未落座,旁听席上立即开始**动起来,有人高喊“为了这点钱就****,还是人吗?希望法庭严惩罪犯。”

  吴某某的父母更是悲恨交加,几次欲从原告席上冲出,结果都被法警拦住……法庭秩序恢复平静,公诉机关开始宣读起诉书。

  公诉机关:二被告犯抢劫罪、故意****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丁某为达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将被害人引诱到其在新城区的家中,采取堵嘴、蒙眼、殴打等手段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400余元及银行卡。当丁某取钱回来后告知李某银行卡内没钱时,与吴某某相识的李某便用手做了一个“抹脖子”的动作,随后,李、丁二人为杀人灭口,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并藏尸于废弃的坟坑内。

  李、丁二人为谋取他人财物,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为掩盖罪行,李、丁另起犯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向法庭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李、丁二人先实施一个抢劫行为,且已即遂;而后又实施了一个杀人行为,二行为互相独立,动机也各有不同,故分别成罪。鉴于李某和丁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且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请求法庭判处二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只犯抢劫罪一罪

  针对公认机关两罪的指控,李某和丁某的辩护人则持相反的观点,辩护人认为李某和丁某在预谋抢劫吴某某财物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杀害吴某某的企图。辩护人认为,根据二人在庭上的供述,李某和丁某在实施抢劫前选择作案地点时丁某就曾对李某说过:吴某某和你认识,而且又是在你家动手,如果不做掉她恐怕日后会败露的。为此,二人一拍即合,决定抢劫后杀死被害人。从上述证据不难看出,李、丁二人是在抢劫吴某某之前就有了杀死吴某某的故意,故根据刑法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对李某和丁某只定一罪,而不是两罪。

  此外,关于李某和丁某的量刑方面辩护人又提出了应分别对待的辩护意见。

  丁某的辩护人认为,从整起案件的起因来看,李某在整个案件中起了主导作用。首先,在电脑聊天时,李某最先提出弄点钱的想法,随后,他又为所谓的弄钱积极物色作案目标,并将作案地点选在自己家中,在准备实施抢劫之前,又是李某用电话诱骗吴某某上钩,吩咐丁某下楼去接吴某某的还是李某,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案件的预谋阶段李某就处于主导者的地位,丁某处于协助者地位。再者,在案件的实施阶段,当丁某问及李某,对吴某某应该如何处理时,李某用手做了一个“抹脖子”的动作,丁某正是在李某的授意下才动的手。因此,丁某在整个案件中只是一名从犯,故不应对丁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请求法庭判处死缓。

  对于丁某辩护人的意见,李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在庭审中李某和丁某一再供述,整个案件均是两人共同完成的,当然也包括****的决定,如果不是事先商量好的,李某一个“抹脖子”的动作丁某不可能完全领会,即使完全领会丁某也不一定去做,因此,只有在两个人一拍即合的情况下才能杀人,而且李某和丁某在法庭供述中也大量使用了“一拍即合”这个词;此外,作案目标虽是李某所选,但选择对谁作案都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至于丁某处于从属地位那只不过是分工不同罢了,因此,不能说明李某就是本案的主犯,量刑一定就比丁某要轻,更何况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李某并非罪行特别严重,也并非该立即执行死刑。

  原告代理人:两人均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李某和丁某的辩护人对二被告所作的辩护立即引起了原告代理人的反对。

  “李某,你是一个六岁孩子的父亲,当你的孩子遭人杀害,你做何感想?丁某,你也是当哥哥的,你是否能体会到失去妹妹的痛苦?”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义正言辞。

  原告代理人认为,李某和丁某为了达到劫财的目的,共同对吴某某采取蒙眼睛、掐脖子、撞头的方式行抢,得手后,二人为掩盖罪行,又活活将吴某某用围巾勒死。李某和丁某杀人手段残忍,即使是在吴某某已丧失反抗能力,苦苦哀求的情况下仍狠狠掐住吴某某的脖子,一个人的手掐没劲了,另一个人再来掐,两个人都掐没劲了,就用围巾勒。这一切还不算,让人感到更加恐怖的是当李某和丁某把吴某某抛尸之后,二人却又躲在不同的网吧里,通过网络重新建立起了联系,二人又决定把罪恶的黑手伸向与他们有来往的另外两个王姓朋友,如果警方没能及时破案,不知还有多少人要死于非命。因此,李某和丁某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建议法庭判决李某和丁某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审判长当庭宣布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将择日宣判。

  13时30分,庭审结束,法警将两名被告押往看守所,而吴某某的父母却久久不愿离开审判庭,看着女儿穿过的衣物,老两口痛彻心扉。

  “养了这么大的女儿怎么说没就没了呢,我的女儿死得好惨啊!他们竟然活活把她给勒死了,这两个没有人性的东西,我们老两口等着审判你们的这一天等了很久了。”老吴夫妇在众亲友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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